RELATED SERVICES & RULES
相關服務說明
整理統一編號/載具/捐贈碼資料來源、重複開立作業規範,以及電子發票實際使用時的重要注意事項。
01
統一編號檢查
統一編號邏輯與名稱資料來源
02
捐贈碼查詢
財政部 API 與 CSV 資料來源
03
載具檢查
電子發票載具格式與實際使用
載具資料應依財政部電子發票相關規格與實際載具類型進行檢查。門市開立雲端發票時,應提供消費者使用載具的方式;實際操作建議以掃描器讀取載具條碼,降低人工輸入錯誤。
01
重複開立作業規範
避免同一字軌號碼於不同系統重複使用
為維持服務品質並有效運用行政資源,自即日起針對「重複開立」服務訂定相關作業規範。一般正常開立電子發票不受影響;惟因營業人因素導致需進行重複開立後續處理者,將依下列規範辦理。
第 1~3 次重複開立處理免收處理費
第 4 次起將酌收相關處理費
依實際張數處理費另行報價
02
什麼是重複開立?
同一段電子發票字軌同時交由兩套以上系統使用
重複開立係指同一組或同一段電子發票字軌號碼,同時提供兩套以上系統使用,造成相同發票號碼可能被不同系統重複開立。
例如:
同一組字軌同時設定於 A 系統商及另一套電子發票系統,兩邊皆從相同號碼區間開立,就可能產生相同字軌號碼重複開立的情況。
上述情形可能造成發票資料異常,並需要進行後續人工確認與處理。
同一組字軌同時設定於 A 系統商及另一套電子發票系統,兩邊皆從相同號碼區間開立,就可能產生相同字軌號碼重複開立的情況。
貼心提醒
請確認同一組電子發票字軌僅由單一系統使用。若同一營業人同時使用多套系統,請先將字軌號碼區間正確分割,再分別匯入各系統,避免重複開立。
請確認同一組電子發票字軌僅由單一系統使用。若同一營業人同時使用多套系統,請先將字軌號碼區間正確分割,再分別匯入各系統,避免重複開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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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子發票注意事項
開立前、開立後與設備連線的重要提醒
01
雲端載具須提供消費者使用
依實際交易需求提供載具功能,建議使用掃描器掃描載具條碼,避免人工輸入錯誤。
02
雲端發票資訊可能需要時間顯示
消費者查看雲端發票資訊時,開立後 48 小時內陸續顯示屬正常傳輸範圍。
03
B2C 電子發票應於開立後 48 小時內完成上傳
請保持系統及網路正常,避免發票長時間停留於待上傳狀態。
04
發票若未完整列印,請勿直接交付
若發票列印不完整,應先確認該張發票狀態,依系統流程作廢後重新開立。
05
免稅商品請依系統規則標示
如使用目前約定的商品設定方式,免稅商品名稱前加註「(NT)」。實際稅別仍應依商品/服務適用稅別設定。
06
發票開立後勿直接修改原銷售單
若已開立發票後需要變更交易內容,請依實際狀況作廢重開或辦理其他適用的發票異動流程。
07
已作廢發票不得作為有效發票使用
發票完成作廢後即不應再提供消費者作為有效憑證或兌獎使用。
08
補印與兌獎需注意發票效力
一般發票是否可補印及補印文件用途,應依系統功能與電子發票規定辦理;補印資料不可逕自視為可兌獎的原始電子發票證明聯。
09
兩套系統使用字軌時必須分割號碼區間
同一段字軌不可同時交由兩套系統開立。若有多系統需求,務必先分割字軌範圍,避免重複開立。
主機網路連線提醒
電子發票開立後需進行資料傳輸,請保持主機網路連線正常。POS/發票主機建議優先使用穩定的有線網路連接,以降低無線網路不穩造成的上傳異常。